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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不影响二次销售(笔记本不影响二次销售)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去一年城乡居民消费升级明显加快,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惠州中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帮助消费者学法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电脑涉嫌二次销售的信息,供大家参考!

新电脑不到六个月就坏了。

原告阿花(化名)在被告某电器公司淡水分公司花13588元购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在爱荷华州购买电脑6个月内,发现电脑电池无法充电,于是去被告办公室登记维修。但由于保修卡无法发放,电脑无法维修。随后,阿华将电脑送到深圳维修,产生维修费用3000多元。扣除免费保修项目的费用,阿华自己支付了439元的维修费用。

深圳修理厂出具的工作确认单显示,该电脑比原告实际购买时间提前三个多月售出。阿华认为被告第二次销售电脑,有销售欺诈行为,故起诉至惠阳区人民法院。但被告辩称,涉案电脑在厂家出库后会提前激活并登记购买日期,不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惠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收到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有缺陷的。如有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缺陷的举证责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电脑不存在质量问题和二次销售。至于被告辩称涉案电脑在厂家出库后会提前激活并登记购买日期,不符合常识,其也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答辩。惠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阿花返还货款13588元,并赔偿抚养费439元,共计14027元。同时,华将购买的苹果笔记本电脑返还被告。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惠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如果半年内部分商品出现问题,将由商家负责举证。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条款仅适用于机动车、装修服务等耐用品;第二,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

2案例:消费者起诉商家“欺诈”

原告阿燕(化名)在被告开设的网站上购买了两部手机。在收到手机后,她发现这部手机的屏幕是“天马”品牌,而不是被告网站上宣传的“5.5英寸夏普/AUO,1080p全高清屏幕”。阿燕要求退货,被告表示可以无条件退货。但双方对销售商品是否构成欺诈、阿艳能否获得赔偿意见不一,遂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错误的图片和文案出现在被告的网站上,是因为手机厂商错误地将之前产品的广告模板信息作为这款手机的信息提供给被告。但发现后阿燕在购买前及时更正,并未误导阿燕。阿燕拿到手机后一直正常使用手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规定。阿彦不服一审判决,向H提出上诉

本案审判长表示,所谓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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